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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十六 增值税涉税风险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7-08

      A市的兴渝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揽了B市富安集团开发的绿野山庄项目,该项目位于C市,合同约定工期6个月,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暂定总价1000万元。兴渝建筑公司将绿野山庄项目以内部承包方式,全权委托项目经理李某负责。

      2018年6月30日,兴渝公司会计张某在做账龄分析时发现应付丙公司材料款180万元,账龄超过180天。与丙公司对账得知,丙公司实际向绿野山庄项目供应材料价值189万元,其中兴渝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82万元,李某以现金方式支付107万元,双方签有结算书并确认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经查,丙公司专向绿野山庄项目供应材料,采购合同总价260万元,丙公司2017年11月30日开具给兴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62万元,兴渝公司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于12月30日结转了成本。

      请从财、税、法角度分析上述案例,并给会计张某起草解决方案。

分析: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增值税适用税率:销售货物17%。根据规定,建筑业增值税除清包工、甲供材和老项目外,不适用简易计税,本项目2017年开建,不属于老项目,双方未约定甲供材,且不属于清包工合同。兴渝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故本项目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可抵扣进项税。

      实际支付资金189万元(82+107=189),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可判定本例中丙公司向绿野山庄项目供应材料价值189万元为含税价。

      价料不含税价值:189/(1+17%)=161.5385万元,

      增值税税额189-161.5385=27.4615万元。

      丙公司开具给兴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62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不含税价值:262/(1+17%)=223.9316万元,

      增值税税额261-223.9316=38.0684万元
 
      应付账款差异:262-189=73万元

      材料成本价值差异:223.9316-161.5385=62.3931万元

      增值税税额差异:38.0684-27.4615=10.6069万元。


结论:

一、财

      兴渝公司2018年发现2017年账务处理差错,应做前期差错更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2.3931万元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7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6069万元


      本例未对年终损益结转情况予以说明,故此处略过损益结转及企业所得税影响。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10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某  107万元

      请注意原始凭证的取得及审核。

二、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自开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报抵扣,本例未说明是否已抵扣,在做调整时应考虑未抵扣的情况。即使未抵扣,未避免形成滞溜票,在申报抵扣时也会全额申报并做进项税转出。

      本例交易真实,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与材料实际交易额及付款额不符,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份虚开)。可与开票方协商开具红字发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可能性,此处不一一列举。

      国税发〔1995〕192号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本例中有107万元,为李某现金支付给丙公司,该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抵扣的应做进项税转出。也可与丙公司协商,由兴渝公司支付107万元到丙公司,丙公司将李某现金支付的107万元,退还给李某。支付方式的改变会影响会计处理。

      2017年成本虚增,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也虚增,应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三、法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2018〕226号文第二项: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例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10.6069万元,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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