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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股权转让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6-11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实缴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30%、20%、25%、25%,股东丁因为自身原因拟转让20%的股权,全体股东商议后一致同意,丁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股东乙,应退股东丁的资本金200万元由A公司支付(假定公司未盈利)。之后,股东乙和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税务变更备案登记。

      财:A公司资金怎么支付?如何登记记账凭证?

      税:会产生哪些税,有无税务风险?

      法:如根据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理,应该完善哪些法律文书?能否规避法律风险?

(财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变更登记证明,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丁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   200万元

      由于丁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从A公司支付,A公司将200万元资金支付给股东乙,再由股东乙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股东丁

      借:其他应收款—乙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如该200万元,系A公司支付,且不再要求股东乙偿还,则该笔款项视为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小思考:在公司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如果视为分红,该如何记账?

(税务)1、乙、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因丁方未产生所得,所以不缴纳所得税,双方均需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

      2、A公司将款项支付给股东乙,如公司挂往来账,则视为股东乙向公司借款,股东乙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但是,股东乙无偿占用公司资金,仍然有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占用企业资金,税收风险之一为:个人所得税风险,按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该200万元处理为公司对股东乙的分红,那么股东乙仍然按照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该200万元为公司捐赠支出,首先,公司的该笔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其次,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A公司对股东乙方的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支出性质。

      股东乙获得A公司200万元资金,可视为偶然所得,按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务)1、如果公司在财务处理上,将公司支付的200万元计为应收股东乙的借款,则应补充借款凭据(借款合同、借条等),明确归还时间、用途。但是,作为借款,如股东乙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上述财税[2003]158号文件,有视为股东分红的风险,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在公司未盈利,没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乙在公司的长期借款,可能涉及抽逃出资。

      2、股东丁的退股款200万元,由A公司支付,而股权的实际受让人为股东乙,则意味着公司无偿分配/赠予了200万元资金给股东乙,公司股东会作出这样的决议,其法律效力如何?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虽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乙购买股东丁的20%股权的款项200万元由公司支付,在公司没有任何盈利的情况下,该项资金支付既不能是公司对股东的分红,亦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该项决定实际上是损害股东,同时损害公司利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要合法合理的处理该情况:

      1、如果仅考虑股东丁退股20%的情况,应该按减资程序处理,即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00万元,且将该资金直接退还给股东丁。

      2、如果公司在不减资的情况下,实现股东丁退股20%,且该资金由公司先行垫付,公司按借款出借给股东乙,是比较可取的,同时,应注意股东乙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归还该借款,避免税务“视为分红”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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