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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十三 票据事故风险应对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5-27

      甲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取得合伙人丁律师用于报账的10万元发票,该发票是由乙酒店开具的注明会议及住宿用途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甲律所会计已经于当年12月将该票据做差旅费账务处理。2019年1月,乙酒店因向多家客户开具大额会议发票涉嫌虚开被税务稽查局检查,甲律师所的执行合伙人李主任接到调查通知,要求到局里解释甲律所收到的10万元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李主任如何解释,防控该票据可能导致被处罚的事故风险?

      财:甲律所会计如何处理该票据的账务核算?

      税:若涉嫌虚开,甲律所可能导致哪些的税务风险?  

      法:如何设计防控本案风险的法律风控措施?

      李主任在接受调查前,可先熟悉财税法政策,然后拟定应对方案。

      (法务)一、行政处罚。丁律师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且金额超过1万元,因此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刑事处罚。丁律师的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行为,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二、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税务)律所作为合伙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内三个月内汇算清缴,案例事发在2019年1月份,处于2018年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之前,因此只要律所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不使用该发票,就不会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不会在实质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相关依据如下: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务)律所会计应该调整2018年12月份的账务处理,在2019年3月31日前律所个税申报中不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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