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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多元化经营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4-22

       某集团公司拟用自行开发的城市之光广场为各商业客户提供常年营业推广宣传活动服务,由集团旗下商管、物业和文化三个独立经营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营。商管公司为客户提供场地租赁(租赁收入的20%作为物业公司收入),物业公司负责保洁和秩序,文化公司为客户提供相关设备出租和广告宣传活动。假设以上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考虑场地所有权问题,请代为各公司进行财税法规划:

 

      1、交易设计:收入怎么划分、什么时候确认?

      2、税务规划: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怎么交、发票怎么开?

      3、法务问题:合同怎么签?

 

1、交易设计:商管公司和文化公司对外与客户发生交易;物业公司不直接对外,只与商管公司结算;收入确认没什么难度。

2、税务规划:主要是要熟悉营改增后不同行业增值税政策,通过交易设计如何在高低税率之间转换。

       (1)商管公司提供场地租赁(不动产租赁)税率为9%,但如果商管公司和物业公司同时提供场地、保洁、秩序服务,组合起来就可以按现代服务业中的会议会展服务,税率为6%;

       (2)文化公司同时分别提供设备租赁和广告服务,税率分别为有形动产租赁13%和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6%,但是如果文化公司提供设备,同时提供设备操作人员,并与广告服务组合起来,就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税率为6%;

       (3)一般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难度。

3、法务问题:主要是怎么签合同?跟谁签?

       (1)商管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会议会展服务合同,而不是场地租赁合同;

       (2)物业公司与商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文化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广告服务合同;

       (4)关键一点是,所有合同中不能出现“租赁”、“出租”等字眼;

       (5)不考虑经营范围,各公司本来就有这些经营范围,即使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也不视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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