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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房产转移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七 房产转移】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以房产作抵押,后未能到期还款,被乙银行起诉。2018年12月,法院生效判决: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首先偿还乙银行借款本息。该房产原值2000万,房产税8万元/半年。法院预计于2019年2月份挂网拍卖,拍卖价值预估1200万。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
(财)甲公司依据判决书确认房产抵账的收入,应计入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
(税)生效判决但尚未过户到购买方的该房产,甲方是否应继续缴纳房产税?
(法)如何为甲公司收入确认和减少税负提供法律依据?
 
思路:
本案的关键词是“法”,对该房产权利的认定,是解决本案中财务和税务问题的关键。
(法)《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不适用第28条,因为法院并未判决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归属方;即使判决了甲公司所有,也不适用第31条,因为该房产的产权尚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税务机关、买受人、承租人等)。
(财)由于拍卖在2018年未实施,产权仍然属于甲公司,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不具备现行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确认原则,不得计入2018年度收入。
即使运用修订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2021年全面实施),因甲公司并未确认买受人,未签订买卖合同(本案中是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决书),依然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不得计入2018年度收入。
(税)由于产权依然属于甲公司,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甲公司仍然依规定缴纳房产税。
总结:近几年,因抵押、担保,导致司法判决房屋权利灭失的案例较多,在确认财产损失、确认处置收入、缴纳相关税收前,应当充分了解理解司法的房屋处置流程,综合运用财税法一体化的方案,方能防控风险,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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