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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土地收回补偿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四-土地收回补偿】 甲10年前取得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特色小镇生态开发。2018年,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收回补偿。甲公司10年前对该土地整治时请当地民工的搬运土石,股东自行垫付了搬运费100万元,当时财务并未记账处理。

问: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2018年,(法)收回的政府补偿政策如何影响财务做账?(财)财务人员如何补救做账,让该笔费用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偿?(税)如果得到政府补偿,将缴纳哪些税,怎么降低税负?

思路:

本案的重点在于法务: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凭据,为财务和税务提供做账依据。

(法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渝国土发2016  1号文,“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宗土地上的成本投入、税费、利息以及合理利润。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宗土地上的成本投入包括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土地前期开发费、间接费,采取审计方式确定。”

本案适用审计方法,审计是以财务账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本案能否获得补偿的关键。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本案的搬运费属于前期开发费应当予以补偿。原始凭证遗失,可以找当事人补办,例如:搬运费收据。

(税务)国税总局公告2018 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 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本案,因凭据遗失达10年,如果没有合法票据和支出,所得税前没有扣除的解决方案。但可以思考核定征收的解决方式。

(法务)法律是本案中的顶层设计,如果能将土地收回改变为土地收购,或将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统一为政府征收,补偿价格的计价方式将由审计演变为资产评估,将大为提高补偿价格,减轻做账压力,合理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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