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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问答 ‖ “政府补助”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8-11-20

      甲旅游开发公司,经政府招商,开发当地古镇旅游升级项目。甲公司通过招拍挂1亿元获得古镇出让土地,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明确该返还款用于古镇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问:甲公司收到返还款,财务总监怎么进行财税处理?参考答案(无标准):
 

      (1)作为收到政府专项旅游发展基金的补贴收入,财务记“递延收益”,税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视为政府采用的BT模式,财务记“其他业务收入”,税务作为提供建筑劳务收入交纳“增值税”,;
 

      (3)作为收到政府专项旅游发展基金的补贴收入,财务记“递延收益”,税务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本院分析:
 

      (一)税:本案的关键在于“税”。即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件。政府给甲公司的土地溢价返还,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项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属于政府性基金,有专门的基金管理办法。(2)甲公司对3000万基金转款专户专用。(3)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4)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政府,但明确开发资金主要由甲公司自筹,拨付基金只是补助行为。
 

      如果基础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且返还的3000万基金属于该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一般理解为政府委托甲公司的建设行为,甲公司收到的补助则不能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而应视为收到的建筑劳务所得,按销售所得承担应税义务。
 

      基于“税”的理解,则:
 

      (二)财:财务处理,则按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或收入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三)法:法律方面,甲公司与政府的土地溢价返还协议中,财税律师应明确与“税”处理相关的条款约定,避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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