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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8-03-23

税收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实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说明);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力分摊的依据和标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安盾财税法研究会商城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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