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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二十八 商品房预售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20-05-26

H股份有限公司(简称H公司)是一家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H公司于2016年1月立项开发某非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含配套商铺和停车位)。该项目于2020年1月达到预售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一季度取得住宅预售合同金额50000万元(含税),全部一次性付款,网签备案尚未完成。其他资料如下:

1、自2020年1月至12月对该项目全款购房客户采用购房送积分的销售方式,每10元购房款送1个积分,每个积分价值人民币1元。所送积分可用于客户购买该项目产权车位或商铺时抵减购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有90%的客户会使用积分。假定购房送积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与商品房售价可单独区分。

2、该项目截止2020年3月31日完工进度为50%,并预计在2022年12月竣工并交付。

3、H公司预计毛利率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假定不考虑除上述以外其他因素,不考虑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财:计算H公司2020年一季度预售商品房、使用积分应分摊的金额及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金额,并编制2020年一季度预售相关会计分录?

 

税:计算2020年一季度预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

 

 

解析人: 安盾独财研究员   杨征鹏

解析:

1.计算H公司2020年一季度预售商品房、使用积分应分摊的金额及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金额,并编制2020年一季度预售相关会计分录。

房款与积分分配:

A、预计使用的积分金额:50000×90%÷10=4500(万元);

B、商品房应分摊金额:50000×50000÷(50000+4500)=45871.56(万元);

C、积分应分摊金额:50000×4500÷(50000+4500)=4128.44(万元)。

(2)因为商品房预售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会计上应确认的收入为零。

(3)预售相关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合同负债--房款    45871.56

            --积分    4128.55

 

2.计算2020年一季度应预交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预交增值税:50000÷(1+5%)×3%=1428.57(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50000÷(1+5%)×2%=952.38(万元);

预交企业所得税:50000÷(1+5%)×15%×25%=1785.71(万元)。

 

3、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提示:

(1)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2)本案例为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商品销售,计算已尽量简化;

(3)除了考虑相关法规、准则外,还要考虑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和税收因素。比如:根据新收入准则,商品房销售可以考虑按时期确认收入条件,但是,现阶段企业仍按时点确认收入。

(4)注意资料中的隐含条件,比如:该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前立项,为房地产老项目,企业一般会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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