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盾logo
首页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
案说财税法二十二 房地产开发业务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9-30

 

  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在对A公司的财税法一体化服务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的一部分情况如下:
1.B公司为A公司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房屋开发建造过程中,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工程款;C公司为B公司的材料供应商,B公司累计欠付C公司材料款2000万元;甲为B公司的个人股东、甲向乙个人借款1000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借款月息3%。
2.A公司因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支付B公司所欠材料款2000万元(支付的材料款抵减B公司工程款),并承诺未按时支付材料款则按月息3%计算支付利息给C公司(支付利息时根据利息计算表及付款申请单全额支付给其他个人,未提供利息发票)。
3.A公司因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A公司向乙出具欠条承担甲向乙个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支付利息时根据利息计算表及付款申请单全额支付给乙个人,未提供利息发票),并按时归还乙本金(归还乙的本金抵减B公司工程款)。
4.A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收取首付款时(开具收据),随同赠送家电礼品。根据家电购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部门的领料单,财务上计入了“销售费用-宣传费”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情况,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对A公司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或风险;
(2)提出改进建议及进行税收筹划并提供合法依据;
(3)根据建议及税筹情况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写出会计分录)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吕培全
(1)存在的问题或风险
1)A公司因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B公司工程款,签订三方协议和出具欠条,承担支付给C公司和乙个人的利息支出,对于A公司来说,一是增加了税收风险、二是扩大了法律风险。
① 税收风险方面:
首先,相关利息支出不可所得税前扣除。
因A公司违约未按约定支付B公司工程款,应按建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B公司未按时支付C公司材料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甲应付乙的利息支出,A公司承担支付相关利息支出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可所得税前扣除。
其次,未代扣代缴税款涉及罚款损失。
A公司将支付给C公司和乙个人的利息支出作为本公司的利息支出,相关利息支付个人未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增值税及附加、个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其他个人、乙个人)追缴税款的同时,扣缴义务人A公司涉及被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损失风险。
② 法律风险方面:
A公司与B公司及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A公司向乙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由A公司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增加了向C公司和乙个人履行支付款项及利息的法律责任,扩大了A公司的法律风险。
2)预售房产随同赠送家电礼品,将赠送的家电礼品作为宣传礼品,根据家电购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部门的领料单将家电成本列入“销售费用-宣传费”,涉及账务处理错误和附件资料不完整、由此作为宣传礼品导致涉及需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销售房产同时赠送的家电,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家电成本应作为销售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赠送家电没有提供购房合同清单及对应赠送家电的购房人员的签收凭据,无法证明属于销售房产随同赠送的家电,且账务处理为宣传费,因附件资料不齐全及账务处理错误,由此被误认为
宣传赠送礼品,则涉及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改进建议及税收筹划
1)关于三方协议及欠条的支付款项及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及处理建议
① 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
因A公司违约未按约定支付B公司工程款,承担支付给C公司和乙个人的利息支出,实际上是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违约支出,应将支付给C公司和乙个人的利息作为A公司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B公司的损失依据,向A公司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作为B公司工程价款的价外收入,在工程结算价款中进行统一结算。
由此,将利息支出转化为了工程价款,由B公司开具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增加进项税额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额,又可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支出。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② 相关处理建议
a. 财务方面:
将违约支出作为B公司的价外收入,纳入建筑工程结算价款中结算,B公司按工程结算价款统一开具建安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作为建安工程费计入开发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A公司根据B公司的委托付款书支付C公司及乙个人款项,作为A公司支付B公司的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也规避了代扣代缴税收的风险。
b. 法律方面:
A公司与B公司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违约支出及款项支付方式,将三方协议及欠条中由A公司支付的款项及相关利息,作为B公司委托A公司代付B公司款项,抵减A公司欠付B公司的工程款。
2)销售房产随同赠送家电的税收风险规避及处理建议
① 税收风险规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随同附送的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房产,且家电的价格已包含在房产价格以内,不需要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混合销售确认收入,其家电成本应作为销售成本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其价格已包
含在房产销售价格中,其家电成本可以扣除,但不可加计扣除。
如果是节假日单独赠送给购房者或宣传活动赠送给客户的家电等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必须补充完善相关销售房产随同附送家电的凭据资料,以规避被误认为无偿赠送而视同销售行为。
政策依据:
根据相关省市规定,如:湖北省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② 相关处理建议
a. 财务方面:
原则上,销售房产附赠家电总的销售金额,按照销售房产和随同附赠家电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自销售收入,同时将销售房产和随同附赠家电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按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因房产销售计缴增值税和契税的计税金额均包含了附赠家电的金额,且附赠的家电不需要再计征增值税,在开具房产销售发票时,可按总金额开具房产金额,在同一发票的备注栏列明附赠家电明细。
因此,账务处理上,房产的销售金额按含附赠家电的总金额确认,不再单独确认家电销售金额;在预售房产未确认收入前,发出家电时可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待确认房产销售收入结转房产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附赠家电成本(发出商品)。
销售房产随同附送家电时,应补充提供按规定经审批确认的《销售房产附送家电的明细表》,该表应列明购房者姓名、身份证号、房产情况、赠送家电品名规格及数量等并经购房者签名。
b. 法律方面:
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合同中应列明销售房产附赠家电的明细。
(3)根据建议或税筹的相关账务处理
1)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款项的账务处理
① 根据B公司签章的委托付款书、支付C公司或乙个人款项(包括利息)的付款凭据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
② 根据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字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取得B公司开具的建安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违约支出)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项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销售房产随同赠送家电的账务处理
③ 购入家电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借:库存商品-××家电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单位(或银行存款)
④ 售房产取得首付款项时,根据销售统计明细表、收款收据(预售开具发票的应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项目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项目
⑤ 预售房产随同赠送家电时,根据购房合同清单及对应赠送家电的购房人员的签收凭据、家电领用出库单据
借:发出商品-××家电
        贷:库存商品-××家电
⑥ 交付房产,确认收入,开具房产销售发票(赠送家电的,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列明赠送家电品名规格及数量)
借:预收账款-××项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项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 同时,结转房产销售成本及相关家电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贷:开发产品-××项目
                        发出商品-××家电


注:解析答案只代表个人观点,也并非唯一,仅供参考。

133-8965-5870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andun@andunyjy.com
版权所有:安盾财税一体化研究2018-2019
渝ICP备案号:18002065号-1
网站制作单位:重庆天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安盾财税一体化研究2018-2019;渝ICP备案号:18002065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