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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二十 关联方交易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9-02

B股份有限公司是P集团公司的子公司,P集团占B公司股东权益份额为80%,B、P均为非金融企业。2018年度B公司年末股东权益构成为:股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0万元,假设年末股东权益构成能够代表全年平均水平。B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取得期限为两年的银行借款(非项目贷款)10000万元,年利率8%,按月分期付息,到期还本。B公司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严重亏损、经营资金匮乏,于2018年1月1日向P集团借款1000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年利率10%,利息按月支付,还款期限未约定。B公司除上述两笔借款外,无其他带息债务,2018年度B公司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金额为108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以上资料,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回答以下问题:
1、 财:B公司2018年度资金拆借及利息支付业务的财务会计处理;
2、 税:计算B公司2018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及相关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3、 法:指出B公司P集团应当规避的法律风险。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研究员  杨征鹏
(财)1、答:B公司2018年度资金拆借及利息支付会计分录:
  (1) 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00.00
  (2) 支付资金拆借利息(简化,按年度)
      借:财务费用    10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00 
【案例二十  关联方交易】
(税)2、答:B公司利息税前扣除及调整:   
  (1)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A、标准债资比为2:1,
     关联债资比为100000:[(40000+10000)*80%]=2.5:1
     B、超标准债资比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100000*8%*(1-2/2.5)=1600(万元)
     C、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100000*(10%-8%)=2000(万元)
     D、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合计:2000+1600=3600(万元)
  (2)当期允许税前扣除利息:10800-3600=7200(万元)
  (3)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增3600万元。
案例二十  关联方交易】
(法)3、答:P集团和B公司应当规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风险:
(1)金融法规禁止,P集团和B 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P集团是否属于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这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P集团属于非金融企业,无权提供贷款服务,不能签订贷款合同;
(4)B公司与P集团之间借款未约定期限,若长期挂账,违反税法规定,可能被纳税调整;
(5)B公司与P集团之间资金拆借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理由;
(6)B公司与P集团之间资金拆借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B公司与P集团之间是否存在税率(所得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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