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包工头,2019年5月承接了甲公司在潼南的建筑项目A,总包合同金额为含税价330万元,但未对收款时间做出约定。由于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需具备总承包三级资质,于是李某挂靠重庆九龙坡区乙建筑公司,并在项目启动时垫付了税费20万元。施工过程中,李某采购了含税价为113万元的建筑材料(假定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集结同乡张三等20人历时八个月完成了全部建筑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甲公司于2019年5月1日预付乙公司109万元,12月31日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了余款221万元,李某应付工人工资约80万元。李某与乙公司间的挂靠协议约定,乙公司收取管理费为项目含税收入的2%,挂靠税金由李某负担,增值税按一般方法计税,均由乙建筑公司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假设乙公司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8%。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回答以下问题:
财:乙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税:1.乙建筑公司2019年5月1日预收109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何开具发票?
2.若李某直接支付材料款,是否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乙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
3.建筑工人的工资如何发放?社保如何筹划?
法:1.针对被挂靠方企业(乙公司)而言,挂靠行为可能有什么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
2.李某如何获取挂靠利润?
(财务)1、项目启动时乙公司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李某存入垫付款20万元
借: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200,000
贷:其他应付款-李某 200,000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预付工程款109万元
借: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1,090,000
贷: 预收账款 1,090,000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时乙方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则产生对应的纳税义务。】
3、预缴增值税,填《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提交相应资料(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20,000
【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外市),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本市),本题中应在潼南区预交增值税】
4、计提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附加 2,400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附加 2,400
贷: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 2,400
5、乙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1,130,000
6、乙公司月未结转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8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税款。
7、乙公司按完工进度确认每月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9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
(根据各月的完工进度确认,对于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项目完工后结算工程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 2,210,000
预收账款 1,000,000
贷:工程结算3,027,522.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2,477.06
9、计算完工结算应纳增值税及各项税费、管理费
应纳增值税=90000+ 182,477.06 -130000- 20000=122,477.06元
应纳城建税及附加=122,477.06 *12%=14,697.25元
应纳印花税=3,027,522.94 *0.03%=908.2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27,522.94 *8%*25%=60,550.46元
应纳城建税及附加=14,697.25 +2400=17,097.25元
会计处理略
10、计提、发放工人工资
借:工程施工 800000(累计)
贷:应付职工薪酬 800000(累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 800000(累计)
贷:银行存款-A项目部专属账户800000
11、确定还应计工程施工金额
应收管理费=3300000*2%=66,000元
各项税费、管理费合计=142,477.06 + 17,097.25 + 908.26 + 60,550.46 + 66,000=287,033.03元(合同毛利+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3,027,522.94 -(287,033.03-142,477.06)=2,882,966.97元
还应计工程施工金额=2,882,966.97-1,000,000.00-800000=1,082,966.97元
补记工程施工: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82,966.97
贷:其他应付款—李某 1,082,966.97
(此部分合同成本包括李某自身的工资、社保、个税、报销的其他费用、贸易公司的利润等,贷方视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科目,108万中扣除李某自身的工资、社保、个税、报销的其他费用后剩余为李某挂靠利润)
12、计算合同毛利,结转收入及成本,结平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82,966.97(累计)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44,555.96(累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27,522.94 (累计)
(逐月累计确认)
毛利-税费=管理费=144,555.96 - 17,097.25 - 908.26 - 60,550.46 =66,000
借:工程结算 3,027,522.94
贷:工程施工 3,027,522.94
附件1、被挂靠方(乙公司)损益表
附表2、挂靠方(李某)资金明细
其他成本包括:李某的工资、社保、报销的日常费用、贸易公司的利润等。
附表3 、一般计税办法计算表
税务)1.乙建筑公司2019年5月1日预收109万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预收款发票,分类编码为612,税率不征税,相当于收据的效果。
2.若李某直接支付材料款,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吗?乙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若李某直接支付材料款,甲、乙、李某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不违反三流一致的规定,甲公司可抵扣进项税。
3. 农民工的工资如何发放?社保如何解决?
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下三种方式支付
①在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情况下,乙方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卡支付;
②在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情况下,由李某现金支付(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在工程项目公示);
③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双管理制度下,建过乙方在项目上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记代发。
农民工社保筹划:
① 与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则乙方只需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不需要缴其他社会保险。
② 招录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将李某长期合作的农民工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给乙公司开票10万以下,免增值税,因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不缴社保。
法律)针对被挂靠方企业(乙公司)而言,挂靠行为可能有什么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
1.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被挂靠人形使追偿权时,往往会原因被挂靠人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募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就是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5.影响资质等级
《建筑法》第66条规定,解释同问题1。
6.解决方案及李某获取挂靠利润的方式:
挂靠方(李某)与被挂靠方(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李某聘为项目经理。
①乙公司每月给李某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保,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保由李某垫资;
②合同到期后乙公司解聘李某,乙公司给予李某一次性劳动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庆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3272元/年,年平均工资3倍约22万),该经济补偿金从李某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扣除;
③李某注册成立一家材料贸易公司(注册地可在能享受税收返还或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注意形式上规避关联方关系—李某作为材料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形式上不当法人与股东)材料贸易公司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销售给乙方,注意:加价部份是李某在项目承接中的利润,不高于采购价的70%。
④预估项目剩余利润通过年终奖的方式发放李某。
66,000.00 |
净利润 |
60,550.46 |
所得税费用 |
126,550.46 |
经营利润 |
18,00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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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966.97 |
主营业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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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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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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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收入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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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项目 |